2009年12月3日 星期四

無償出借房屋 免稅有三要



無償出借房屋 免稅有三要



讀者問:房屋無償出借他人應符合什麼條件?



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:房屋無償出借給他人,須符合以下三條件才不會被課徵租賃所得:{ad-優質推薦:房屋,  台灣租屋網,  法拍屋,  中壢房屋)



1、借住的人只能作自用住宅,萬一借住人拿借住的房屋作營利事業的營業場所,或作為醫師、律師等執行業務者的業務場所。{ad-優質推薦:屏東房屋,林口房屋租售,板橋房屋,板橋土地買買,松山店面出租,}





2、雙方要訂立無償借用契約。



3、訂定無償借用契約後,要有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,並到法院辦理公證。



但也有例外的情形,如果房屋是無償借給直系親屬居住或無償供本人、配偶、直系親屬設立獨資商號或個人執行業務場所,依規定可以免提示無償借用證明,也不會被設算租賃所得。{ad-優質推薦:花蓮房屋買賣,南投房屋仲介,屏東房屋,屏東農地買賣,苗栗套房出租,}




文章來源:經濟日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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