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8月17日 星期二

只要被檢舉 舊違建就得拆



只要被檢舉 舊違建就得拆





Q台北市陳先生問:




我買了一戶附有頂樓加蓋的老公寓,前屋主說,頂樓是70年間加蓋的,是合法違建不會被拆,但我搬進去後不久,樓下的住戶就向市政府檢舉我們違建,並要求我們把頂樓加蓋拆掉及賠錢,還說要告我們竊占罪。台北市政府來看後,說我們的違建不必拆,但不久後,法院卻判決我們要拆,為何政府不拆,法院卻說要拆?{ad-優質推薦:婚紗,  房屋,  台灣租屋網,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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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律師范清銘答:




台北市政府將84年以前的違建列為暫緩拆除,只要不危及建築安全或違反消防等法規,違建暫時不會被台北市政府拆除,依陳先生所述,您的頂樓違建,即屬於這一類。





至於刑事罪責部分,您在購入房屋時,違建就已存在,若您未加以擴建或改建,您應無涉及竊占罪,但這並不代表您的頂樓違建不必拆;若樓下的住戶任一人有意見,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拆除頂樓違建,您的頂樓建物即可能會被法院判決須拆除。{ad-優質推薦:高雄租屋資訊,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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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寓大樓頂樓平台屬於法定的公共空間,您樓下住戶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拆除,法院會審酌您的違建是否侵害到樓下住戶權益,除非您獲樓下全部住戶同意使用頂樓,否則應會被判敗訴得拆屋,與台北市政府拆或不拆無關,要注意的是,法院也可能判您將使用頂樓的「不當得利」返還給樓下住戶。





資料來源:自由時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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