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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區國稅局指出,出租土地,只能減除地價稅為必要成本及費用,不能比照出租房屋可以減除租金的43%作為必要成本及費用。
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,王先生申報綜合所得稅,列報土地租賃所得4.2萬元,經國稅局核定應為7.5萬元,歸課王先生綜合所得稅,應補徵應納稅額4,000餘元。當時王先生主張,稽徵機關將其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予以剔除,有違其權益。
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,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雖可減除43%;但王先生案例是出租土地的收入,只能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地價稅,因此他所申報必要損耗及費用3.2萬餘元,全數皆被剔除。
據財政部93年核定的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,固定資產的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%;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,只能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。因為,依常理判斷,出租土地的必要成本及費用,應只有地價稅一項。而出租房屋的必要成本及費用,可能包括裝潢、家具、房屋稅等支出,因此,如可舉證,可就實際支出金額列報為成本及費用;不能舉證的話,就依財政部規定的標準,直接從租金扣除43%
經濟日報2007/08/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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